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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不采纳你的证据——基于举证时限分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7-13 页面访问量:3645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关键,是还原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法官审理判断的依据,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学理上,我们把矛盾或纠纷发生的真实情况称为客观事实,把经过诉讼审理还原的案件事实称为法律事实,法官只能通过各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并还原案件事实,这也是为何律师在接案时一再向当事人强调是否有证据。

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关于审限详见作者之前的文章打官司究竟要多久),所以对诉讼的各个节点都会有时间上的要求(当然也不是限定死的,有调整的空间),因此,对于举证也会有一定的时限要求,这也能促进诉讼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1、民事诉讼对举证期限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举证期限,具体由民诉法解释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进行了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据此,举证期限按照规定是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人民法院指定,指定举证期限,第一审简易程序不超过15天,小额诉讼程序不超过7天,普通程序不少于15天;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少于10天。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期限要经过人民法院准许,而法院出于审理期限的考虑抑或认为当事人之间很难达成一致(原被告本身出于对立状态),都是指定举证期限的,而且都是以最低限为准(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除外),比如一审普通程序一般就指定15天,二审程序一般就指定10天。

此外,有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明确指定举证期限,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随时举证呢,当然不是,对于法院没有明确指定举证期限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要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最迟也要在开庭时提交。

 

2、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变通措施及司法实践

由于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而法院并不能准确的对案件举证需要多少时间做出预判(因为案件数量繁多,判断举证时长需要了解案件情况、可能涉及的争议点及已经存在哪些证据等,一般情况法院是无法做到的),由此可能造成当事人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法完全举证。因此,法律设置了一个举证期限延长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申请,但需要有合理的理由。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变通的情形:1、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2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4、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司法实践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需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比如证据形成需要时间、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或证人不配合、证据材料繁多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

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

 

3、民事诉讼超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司法实践中很少会有当事人对对方逾期提供证据无异议的情况,因此,需要证明是客观原因逾期(其实这是针对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而没有及时申请延长的情形额外一次机会)。

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也就是说虽然不属于客观原因逾期提供,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还是会再给一次机会的,不过需要给点惩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罚款。

 

结语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举证时间的把握很重要,如果违反举证时限的规定即便你有证据证明,轻则法院虽然会采纳但会给于处罚,重则不采纳而输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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