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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作者实际办案的经验,讲解遇到银行账户被冻结时具体的应对策略及操作步骤。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关键,是还原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法官审理判断的依据,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学理上,我们把矛盾或纠纷发生的真实情况称为客观事实,把经过诉讼审理还原的案件事实称为法律事实,法官只能通过各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并还原案件事实,这也是为何律师在接案时一再向当事人强调是否有证据。 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关于审限详见作者之前的文章打官司究竟要多久),所以对诉讼的各个节点都会有时间上的要求(当然也不是限定死的,有调整的空间),因此,对于举证也会有一定的时限要求,这也能促进诉讼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 提出问题: 被高空抛物砸伤,找不到抛物者,能获得补偿吗?补偿由谁出?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 提出问题: 1、多人共同高空抛物且只有一人所抛物体致人损害,其他未致人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徐某甲和徐某乙系兄弟,其父李某去世时,遗产已按法定继承分割完毕。 2012年5月,其母付某因病住院,付某自感时日不多,付某遂口述有关遗产的处置,由其主治医师周某代书,护士秦某见证。遗嘱主要内容为:近日,自感时日不多,为防止我过世后引起遗产纠纷,现决定立遗嘱确定遗产继承人。孙子徐小甲(系徐某甲儿子)和孙女徐小乙(系徐某乙女儿)自小由我带大,难以割舍,本打算遗产由徐小甲和徐小乙均分;但考虑到徐小乙刚刚考上大学,用钱之处颇多,而徐小甲已经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工资虽低,但也能够勉强自立。因此,我决定我的遗产全部由徐小乙继承。
赵某与董某系夫妻,育有三子:赵甲、赵乙、赵丙。夫妻在民生大道上共有一套房屋。2007年赵某病故,赵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分割。分割后,赵某共有的房产份额归董某,赵某的存款102万元均分给三子。
梁某和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梁小某。2013年5月梁小某的母亲李某去世。2015年6月,梁某准备二婚,便拿出李某生前所立的打印遗嘱告知梁小某其母亲对遗产的处理方案,该遗嘱显示:“夫妻双方,若一方先去世,两套房产及双方储蓄资金全部归在世的另一方所有,由生存方按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全权处置,任何人不得干涉”。依该遗嘱所述,李某的遗产将全部由梁某继承,梁小某则无法继承母亲的遗产。梁小某不相信母亲会不给她留下一点遗产,便要求继承母亲留下的遗产,梁某不同意,梁小某遂诉至法院。
梁某去世时留有房屋一套,其夫早已亡故。梁某育有三个子女:黄某甲(女儿)、黄某乙(长子)、黄某丙(次子)。梁某去世后,黄某乙、黄某丙二人主张该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由三人均分,黄某甲则拿出一份代书遗嘱,在遗嘱中,梁某表示全部房产将由黄某甲继承。黄某甲提供的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其中遗嘱由李某甲代为书写,李某甲和李某乙系黄某甲交往多年的好友。
张某与吴某系夫妻,育有三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产。张某和吴某曾在2001年7月立遗嘱一份:夫妻双方,先去世的一方的房产份额由后去世的一方全部继承。
徐某甲系王某儿子,2003年徐某甲出车祸去世,徐某甲的继承人已对遗产进行分割,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无异议。 2009年,王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A公司30%的股权。徐某乙、徐某丙系王某女儿,徐小甲系徐某甲儿子,徐小甲长期在外地做生意,对王某遗产状况不甚清楚。
何某甲系某村村民,某年夏天,何某甲突发疾病去世。何某甲去世时,无父母、无妻室、无子女,仅有一堂弟何某乙与其血缘关系最近。何某乙常年在外打工,杳无音信,何某甲去世后,村委会遂派人寻找何某乙以便处理何某甲的后事。但数日后仍未找到何某乙,鉴于天气炎热,尸体不宜长期存放,村委会遂决定成立治丧委员会,为何某甲办理丧事。
赵某甲与宋某系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子赵某乙、次子赵某丙、长女赵某丁。赵某乙与李某敏于1998年结婚。 2001年,赵某甲因病去世,2005年赵某乙因车祸去世。由于赵某丙和赵某丁在外地工作生活,宋某便与李某敏一起生活,宋某的日常生活由李某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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