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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下晒太阳,飞来横祸致伤残---高空抛物民事法律责任解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1-02 页面访问量:1285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
提出问题:
被高空抛物砸伤,找不到抛物者,能获得补偿吗?补偿由谁出?

案情回放:
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丁某带着孙女何某(2014年10月6日生)在某小区1号楼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何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十万元。何某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何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

何某受伤后,公安机关曾多次调查,试图找到加害人,但未果。随后,何某将住在1号楼南侧的陈某等110名居民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等110人补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万元。

李某等18名住户抗辩称:何某受伤时,其在单位上班,不在家中,有同事证言和打卡记录为证。

王某等3位住户抗辩称:事发时,其房屋尚未装修,系毛坯房,里面无人居住,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小区物业出具的未安装水电设施的证明为证。

郑某、刘某两位住户抗辩称:案发时,其房屋已租赁给别人,其不是房屋实际使用人,其不应承担责任,有租赁合同和租客的证言为证。

一审阶段解析:该案系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纠纷,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何某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

1、对于部分业主提出案发时,其不在场(在上班或系毛坯房、未入住),不应担责的抗辩。

分析如下:该起伤害是瞬间发生的,在一段时间内空置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毛坯房、水电费未发生变动的房屋)业主并不当然免除补偿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发时业主及家人不在建筑物中。

2、关于部分业主提出其房屋已租给他人居住,其不是房屋实际使用人的抗辩。

分析如下:业主仅提交租房协议尚不能真实反映房屋实际使用状况,不能确定具体房屋使用人及其身份信息,自称是租户的人员到庭的,因既未提交身份证件,也未提交租房协议,无法核实其作为房屋使用人的真实状态,对业主要求免责的主张,应该不予认可,业主如在2014年11月20日伤害发生前确将房屋出租,可持相关证据向房屋实际使用人予以追偿。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陈某等110人,应对何某的伤害承担补偿责任,分别补偿何某四千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等55人提出上诉称:一、根据物理学原理,结合水泥块大小及伤口深度,可以测算出水泥块抛出时的高度范围,可以排除部分业主的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科学实验的情况下,草率判决,有失公允。二、何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何某奶奶丁某将何某静止暴露在一楼,使其处于危险环境中,大大增加了何某被高空抛物击中的可能性。三、小区物业作为做物业管理者,在案发前没有对高空抛物现象进行宣传和警示,事后才进行宣传和警示,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四、司法应当以公正为准则,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有“集体连坐”嫌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为了保护受害人,就站在受害人的立场,在未查明真凶的情况下,是无辜群众受到牵连。

二审阶段解析:

该事件是瞬间发生的,无全程目击者,案件实际情况难以还原。案发后,公安机关曾多次到现场勘查,并对水泥块上可能的残留物进行了DNA鉴定,但均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不得不说,依靠现有技术条件,有些案件事实确实难以还原。这也是第八十七条写入《侵权责任法》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上诉人提出的通过科学测验或实验确定案件事实的请求在现有条件下不具备可行性,不应支持。

监护人丁某带着何某在楼下晒太阳属于正常的日常行为,如果将在小区楼下晒太阳这种再平常不过的日常行为也视为危险行为,照此逻辑,开发商建楼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因为建设二层以上建筑为高空抛物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开发商是不是也要对此次伤害事件承担责任?显然这是说不通的。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担责的问题。分析如下: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具有过错,物业公司与损害结果也无因果关系。况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很明确: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补充责任,并未规定物业管理者承担责任。

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并未违反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诚然,本案仅从表面来看,实际的侵权人仅有一人,绝大多数上诉人或者全部的上诉人都可能不是实际侵权人。但是,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商业保险尚未能全面深入展开,社会保障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的特殊社会发展阶段,法律立法之本意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的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非要其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害方能获得救济,对受害人而言无疑雪上加霜。对于无辜的受害人予以保护,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民事主体对损害进行合理分配,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合理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法律之公平,在于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视同仁。上诉人与何某均同住一个屋檐之下,均受到高空抛物不当行为的危害,法律规定的补偿责任,不是针对何某个人所设立的,而是为所有公民所设立的。今天看似“不公平”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在面对明天可能的风险时的公平;今天对于何某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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