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 CASE
联系我们

免费服务热线:

020-62880228
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
邮编:510000
手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1905单元
律师实务

孩童戏水掷水球,玩耍不成反坑爹---高空抛物民事法律责任解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1-02 页面访问量:1167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
提出问题:
1、多人共同高空抛物且只有一人所抛物体致人损害,其他未致人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2、未成年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其家长需要承担责任吗?

3、无家长陪同的未成年人到同学家中做客,该未成年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该同学(东道主)的家长需要承担责任吗?

4、行为人进入小区高层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小区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回放:
孩童戏水掷水球,玩耍不成反坑爹。

2012年10月27日下午,陈某邀请其同学李某、曲某、卢某、李某北、曾某到其家(某小区C2栋1103室)为其庆生。后众人提议玩水球,于是购买气球并在家中装水。此间,陈某的父亲陈某镇在做饭,为免弄湿地板就叫六人到外面去玩。于是陈某、李某、曲某、卢某、李某北、曾某拿着水球乘坐电梯来到23楼,见2301室房门洞开却无人入住,遂入。在室内,李某、卢某、曲某先后向楼下扔水球,并击节欢笑。正在楼下打羽毛球的刘某娟、王某豪听闻水球落地的声音后,向楼上呼喊莫扔,企图制止。随后,刘某娟被水球当场击中面门,倒地。六人见状,惊恐,遂躲回陈某家中。刘某娟倒地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疗,在水球的冲击下,造成其鼻骨骨折、眼球内陷;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刘某娟住院治疗期间,六孩童家长共给付刘某娟19000元治疗费。之后,双方曾协商赔偿事宜,但六孩童的家长对赔偿金额及赔偿比例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娟遂诉至法院,要求六孩童及其监护人、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21247.48元。

进入一审:

本案系共同侵权,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具体侵权人,也即是何人所抛水球造成了刘某娟受伤。如果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则由上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通过详审证据材料、庭审调查可知陈某、李某、曲某、李某北、卢某、曾某六人拿水球来到了23楼,从李某始,继而卢某,进而曲某,三人渐次从2301室内往下抛掷水球,最终造成侵权事故的发生。随后,尚未来得及抛掷水球的陈某、李某北、曾某见状,停止抛掷行为,慌忙同众人离开了现场。事后,陈某、李某、李某北、卢某、曾某五人在公安调查笔录及庭审调查中均指认刘某娟的伤害是由曲某抛掷的水球砸中所致,故陈某、李某、李某北、卢某、曾某主张应由曲某承担具体的侵权责任。对此主张,本院认为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从法律上讲,除非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证人,用以保障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但本案中,因各当事人均在场,均是潜在的实际侵权人,拥有证人与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因待证事实与各当事人利益攸关,故在没有其他客观性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高度一致的陈述而遽下定论,因为这不能排除道德风险的存在。2、虽然,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中言明高度盖然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不去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客观性,换言之,多数一致并不代表多数可信和多数客观。本案中,陈某、李某、李某北、卢某、曾某系孩童,小孩思想单纯,可信度高,说谎的可能性较小,其证言是可信的。但孩童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较差,其描述的事实和客观事实存在偏差的可能性较大。本案中,合议庭对李某、卢某、曲某抛了水球的陈述予以认可(因为六孩童均在同一窗户旁,产生认知偏差的可能性较小,且有三人带回了水球);但对“曲某所抛水球击中刘某娟”的陈述不予认可,因为一个孩童从23楼的高层向下观察三个依次抛下的体积较小的水球由哪个击中地面处于运动状态的行人,产生认知偏差的可能性较大。故,陈某、李某、李某北、卢某、曾某关于“曲某所抛水球击中刘某娟”的陈述可信性较高,但客观性较低,合议庭不予采信。

经研判全案案情,并综合考虑法的价值取向,合议庭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明确证明刘某娟的伤害究系何人所抛水球所致,应由李某、卢某、曲某三位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一、陈某、李某、李某北、卢某、曾某的陈述均认为是曲某抛掷的水球击中了刘某娟,但各当事人的调查笔录、陈述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互矛盾与自相矛盾,难以客观的形式令人信服,且该证言不排除道德风险。因此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刘某娟的伤害是由李某、卢某、曲某三人所抛水球中的一枚所造成的。二、从高层建筑物上向下抛掷水球的行为本身就带有巨大的危险性,不管抛掷的结果是否造成了损害,该行为本身就具有道德非难性。换言之,李某、卢某、曲某三人均是在相同的空间内与相近的时间内实施了足以导致某种损害发生的危险行为,并且该行为的危险性程度与所侵害的法益都是相同的。故,实施共同危险的行为人对于集体所为的有危险性的行为所致损害,应负连带责任。

关于陈某法定代理人陈某镇的责任问题,合议庭认为: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镇作为此次宴请的东道主,尤其是作为家长的陈父(陈某镇)见众小朋友在家玩闹、怕水弄湿了地板,便指示小朋友们到外面玩耍。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着明显的疏忽大意,其未能善尽义务,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故具有可责难性,故应当与具体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李某、卢某、曲某一同承担连带责任。用以昭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危险行为的注意、预知和预防不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换言之,当众小朋友在陈家活动时,其监护权也等同于转移到身为成年人的陈父手中,故陈父有义务也有责任担当起监护人的职责。

关于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合议庭认为:物业公司虽举证证明发生侵权行为的地点为业主的专属区域,而非受其管制的公共区域,故主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虽然发生该侵权行为的地点为业主专属区域,但结合实际可知,事发时2301室内门户洞开,并无业主入住,任何闲人均可自由出入,此状态的存续本身就潜伏着一定的危险性。况且,物业公司作为接受业主的委托,并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组织机构,其向业主提供的不仅仅是基本的环境卫生服务,也包括适当的公共安全保障义务。故,物业公司有条件也有能力更有充足的讯息了解到本小区内各单元楼的实际居住状态——哪些楼层有实际居住、哪些楼虽已交付但尚未有人入住、哪些楼层的门窗或公共设施存在着损坏、危险状态等等,都应当及时的了解、排查并及时组织维修用以排除危险、防患未然。故,本案中,事故发生地2301室门户洞开而无管理致使闲人自由出入,最终造成损害事故的发生,充分证实了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提出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物业公司也应当同李某、卢某、曲某、陈某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于昭示物业公司应当善尽职守,更好地肩负起社会责任。

最后,合议庭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对可能未为实际加害之人,难免过苛,但比之若使确实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求偿无门,绝非合理,故权衡各当事人所代表的法益,令参与危险行为者及对损害后果具有关联者负担连带责任,与正义原则无违。同时,该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其司法精神也彰显着司法行为对于民事行为的评价与指引。也是重申《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中对于侵权责任的预防功能与弥补损害的保护理念。另外,被告方认为刘某娟没有在健身区域内运动,自身存有忽视安全隐患的过错,故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在私法领域,法谚有云:法无禁止皆可为。意为,只要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就可以为之而不必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刘某娟夫妇在小区内打羽毛球,并没有妨碍到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也不对行人的通行造成困扰,故其自身并不存在过错,更不能以此成为被告方减轻责任的理由。换言之,住宅生活小区作为业主或住户的联合体,其作用本就具有营造愉悦身心、舒适生活的功能。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形下,倘若加重健身者的注意义务,那反倒是减轻高空抛物者的责任意识,等同于间接纵容抑或鼓励人们实施危险行为。这很显然是违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的,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善良风俗和责任意识。故,对于该抗辩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对于原告刘某娟所主张的赔偿数额,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林、卢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符某华各自承担20%、曲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程某丽承担30%、陈某镇及长虹物业公司各自承担15%。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进入二审:

曲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程某丽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娟受伤系共同侵权所致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正确的,但一审法院将同在2301房间玩水球的陈某、李某北、曾某排除在共同侵权之外是错误的。法院判决我方承担30%的责任也不合理,既然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就应当判决我方和另外五个共同侵权人按相同的比例承担责任。

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符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六名小朋友的陈述进行了选择性采信,既然法院采信了“陈某、李某北、曾某未抛水球,李某、符某、曲某抛水球”的陈述,也应当采信陈某、李某北、曾某、李某、符某作出的“曲某所抛水球击中了刘某娟”的陈述。因此,根据本案证据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曲某应当对刘某娟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权行为发生地为业主专属区域,一审判定我方承担安全管理不善之责错误。长虹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并不对小区业主专有区域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交付资料显示房屋交付时门窗完整,事发当时恰遇房屋门窗洞开是偶然意外事件。至于为什么会门户洞开却无人管理,我方并不知晓,业主有自行管理已有专有区域的责任,并不能据此推断门户洞开的状态存续;2.一审判决长虹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我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管理过错,依法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李某、卢某、陈某、李某北、曾某的陈述,陈某、李某北未拿水球亦未扔水球,拿水球的有李某、卢某、曲某、曾某四人,第一个扔水球的是李某,他的水球没扎口,半空中飘走了,第二个扔水球的是卢某,他的两个水球绑在一起掉下发出声响后,楼下有人呼喊制止,第三个扔水球的是曲某,他助跑着将两个水球扔出后,大家纷传砸到人了,遂惊恐躲回陈某家中,曾某的两个水球未扔带回了陈某家。本案中六名小孩均是关系要好的同学,李某、卢某、陈某、李某北、曾某的陈述均是对事发之时的客观描述,未有相互推诿之嫌,更无恶意串通之迹。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其陈述的可信度较高,且李某、卢某、陈某、李某北、曾某的陈述与电梯监控录像、曾某作文及刘某娟诉状相互印证,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陈某、李某北、曾某未实施危险行为,李某、卢某虽实施了危险行为但未造成他人损害,曲某实施了危险行为且造成了他人损害,是为具体侵权人。本案具体侵权人明确,应由侵权人曲某承担责任。曲某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程某丽作为曲某母亲,应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卢某、李某北、曾某、曲某五名小孩到陈某家做客,陈某父亲陈某镇作为在场的唯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六小孩均负有监护职责。陈某镇为避免小孩在家中玩水球弄湿地板,指示小孩去外面玩耍,疏忽大意未预见到损害的发生,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公司未及时排查小区内安全隐患为高空掷物提供了便利条件,未及时制止高空抛物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害人刘保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曲某、程某丽与陈某镇自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刘某娟人民币221247.48元,连带责任人曲某、程某丽与陈镇对内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

  • 欢迎您来到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官网
  • 服务热线:020-62880228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1905单元

扫一扫,关注我们

网站访问量

总访问量:403159
本年度访问量:277866

Copyright  @  2021  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9143401号

技术支持:联享品牌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