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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十):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该如何继承遗产?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1-02 页面访问量:2306
案情回放:

赵某与董某系夫妻,育有三子:赵甲、赵乙、赵丙。夫妻在民生大道上共有一套房屋。2007年赵某病故,赵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分割。分割后,赵某共有的房产份额归董某,赵某的存款102万元均分给三子。

2009年10月,董某发现城区房价飙升,而日常消费品价格也在上涨,忽觉自己大半辈子的积蓄日渐缩水,可能难以养老,董某遂决定用自己的积蓄在人民路购置一套二手房以便使自己的养老钱保值增值。

2010年5月某日,董某在电视上看到一普法节目:老翁驾鹤西天去,诸子反目为遗产。遂想到自己有两套房产,去世之后,三个儿子难免不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于是决定立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考虑到赵甲平日孝顺,经常回家看望自己,就决定将民生大道上的房产留给赵甲,人民路上的房产则由赵乙和赵丙平分。

2013年10月,因海外订单减少、土地价格上涨、人力成本增加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以做出口贸易为主的赵丙陷入困境,工厂倒闭,并欠下100万元债务,债主经常堵门索债,之后又将赵丙告到法院。董某得知后,悄悄卖掉了人民路上的房产,得款150万元,交给赵丙120万元用于还债及其它开销,剩下30万元,董某则存在银行。由于卖掉了一套房产,董某于2014年9月又立下一份遗嘱,考虑到赵丙生意失败,再加上赵丙的子女尚未成人,遂决定将民生大道房产的80%归赵丙,20%归赵甲,存款30万元归赵乙。

2015年4月,董某去世。在整理董某遗物时,兄弟三人发现了董某写下的两份遗嘱。赵甲主张按第一份遗嘱开始继承,赵乙和赵丙主张依第二份遗嘱开始继承,兄弟三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赵甲遂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和《继承法意见》第39条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故第一份遗嘱实际上已被撤销,因此本案应以第二份遗嘱为依据进行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

两份自书遗嘱均为董某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形式,均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但两份遗嘱在内容上相互抵触,且董某生前处分了第一份遗嘱中的一套房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之规定,本案应以第二份遗嘱为依据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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