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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九):遗嘱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会无效?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1-02 页面访问量:1107
案情回放:

梁某去世时留有房屋一套,其夫早已亡故。梁某育有三个子女:黄某甲(女儿)、黄某乙(长子)、黄某丙(次子)。梁某去世后,黄某乙、黄某丙二人主张该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由三人均分,黄某甲则拿出一份代书遗嘱,在遗嘱中,梁某表示全部房产将由黄某甲继承。黄某甲提供的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其中遗嘱由李某甲代为书写,李某甲和李某乙系黄某甲交往多年的好友。

黄某甲认为房产应该由其一人继承。兄妹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黄某甲遂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能和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李某甲和李某乙系继承人黄某甲的多年好友,二人作为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结果: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其次,梁某作为母亲,在处理身后遗产时即使有所偏向,也不至于完全剥夺其他子女的继承份额;

再次,从我国传统家庭观念来看,梁某对长子黄某乙和次子黄某丙作出利益倾斜的可能性要高于女儿黄某甲,因此梁某在代书遗嘱中将房产全部留给女儿黄某甲不合常理。

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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