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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堂兄死亡,堂弟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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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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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何某甲系某村村民,某年夏天,何某甲突发疾病去世。何某甲去世时,无父母、无妻室、无子女,仅有一堂弟何某乙与其血缘关系最近。何某乙常年在外打工,杳无音信,何某甲去世后,村委会遂派人寻找何某乙以便处理何某甲的后事。但数日后仍未找到何某乙,鉴于天气炎热,尸体不宜长期存放,村委会遂决定成立治丧委员会,为何某甲办理丧事。
何某甲入土之后,村委会决定将何某甲留下的一套房产和一万元现金收归村集体:将其房屋改造成农民书屋,一万元现金用于购买图书。
次年,何某乙回到村里,发现堂兄何某甲已经亡故,其遗产已被收归村集体。何某乙遂向村委会讨要遗产,村委会不予,何某乙遂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堂兄弟不在此列,故何某乙不是何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并且何某甲生前未立遗嘱将其财产遗赠给他人,因此继承开始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何某甲的遗产归何某甲生前所在的村集体所有。
法院审理结果:判决何某甲的遗产归何某甲生前所在的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代管。
何某甲系某村村民,某年夏天,何某甲突发疾病去世。何某甲去世时,无父母、无妻室、无子女,仅有一堂弟何某乙与其血缘关系最近。何某乙常年在外打工,杳无音信,何某甲去世后,村委会遂派人寻找何某乙以便处理何某甲的后事。但数日后仍未找到何某乙,鉴于天气炎热,尸体不宜长期存放,村委会遂决定成立治丧委员会,为何某甲办理丧事。
何某甲入土之后,村委会决定将何某甲留下的一套房产和一万元现金收归村集体:将其房屋改造成农民书屋,一万元现金用于购买图书。
次年,何某乙回到村里,发现堂兄何某甲已经亡故,其遗产已被收归村集体。何某乙遂向村委会讨要遗产,村委会不予,何某乙遂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堂兄弟不在此列,故何某乙不是何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并且何某甲生前未立遗嘱将其财产遗赠给他人,因此继承开始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何某甲的遗产归何某甲生前所在的村集体所有。
法院审理结果:判决何某甲的遗产归何某甲生前所在的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