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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系列:丧偶儿媳是否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1-02 页面访问量:695
案情回放:

赵某甲与宋某系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子赵某乙、次子赵某丙、长女赵某丁。赵某乙与李某敏于1998年结婚。

2001年,赵某甲因病去世,2005年赵某乙因车祸去世。由于赵某丙和赵某丁在外地工作生活,宋某便与李某敏一起生活,宋某的日常生活由李某敏负责。

2013年6月宋某患病住院,赵某丙和赵某丁闻讯后,先后赶往医院探望并照料病重的母亲宋某。2013年9月,宋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宋某死亡后,留下一套房产,宋某生前未立遗嘱。

李某敏认为自己虽不是宋某的子女,但作为儿媳在宋某晚年对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部分遗产。赵某丙和赵某丁认为李某敏的主张系无理要求,李某敏遂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本案中丧偶儿媳李某敏对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李某敏享有继承权。

概念提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法院认为:

李某敏享有继承权,可以依法继承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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