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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消失的她》热映,撬动了谁的法学DNA?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07-12 页面访问量:395


消失的她



近期,电影《消失的她》热映,电影剧情层层反转,揭露出人性的善恶,故事的真相一如片尾曲中所唱“为何爱我者予我牢笼,为何等待都徒劳无功”般令人唏嘘与感叹,电影的部分细节也让人“细思极恐”。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电影中的一些情节呢?   




  问题一:何飞构成什么罪? 


影片讲述了何非(朱一龙 饰)的妻子李木子在旅行中突然消失,在何非苦寻无果之时,假“李木子”(文咏珊 饰)突然现身,可何非坚称眼前的女人并非自己的妻子。随着律师陈麦(倪妮 饰)的介入,真相逐渐浮现,原来何非欠下巨额赌债,为了继承妻子财产杀害妻子……


电影中,何非暗自谋划杀害了李木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何非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二:李木子需要替何非偿还赌债吗?





不需要。


赌博是违法行为,赌债及由赌债转化的债务属于违法犯罪活动中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赌博产生的债务系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问题三:何非娶了“白富美”李木子,为何还要杀害妻子?



为了继承妻子的财产。


李木子为何非偿还了第一次赌债后,何非又产生了新的赌债,李木子为了让其改邪归正,不肯再次帮其归还赌债。面对追债,何非想到了“杀妻”。


根据《民法典》规定,李木子父母双亡,无子女,若李木子死亡,且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规则,何非作为其合法丈夫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李木子的全部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问题四:何非能继承妻子的遗产吗?



不能。


影片末尾揭示,何非以看海底星空为借口,将李木子困在了灯塔下的防鲨笼中,杀害了李木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何非作为李木子的继承人,故意杀

害被继承人李木子,丧失继承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问题五:李木子被杀害是已经怀孕,何非杀的是一人还是两人?



李木子一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时候,若胎儿出生,胎儿确定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分娩时为死体,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通俗来讲,这是法律对胎儿“预留”的份额,只有在胎儿出生后才能确定其是否真正享有相关权利。


基于同样法理,我国刑法对于婴儿出生的标准是采取“独立呼吸说”,只有胎儿出生并有独立呼吸,刑法才对其进行保护。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人,胎儿未出生前不能视为法律上的“人”,故胎儿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问题六:妻子“失踪”后,何非为什么要去警局立案?



为了尽快“合法”得到妻子的财产。


何非杀妻后,伪造妻子失踪的假象,为了寻找妻子四处奔走,张贴寻人启事,到警局要求立案。此时何非的“杀妻”罪行还未被发现,妻子“失踪”的立案材料可以作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重要证据。


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木子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何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木子为失踪人,失踪人李木子的财产可以由其配偶何非代管。李木子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死亡,何非可以继承到全部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问题七:李木子在游泳馆潜水时,教练以更换牵引绳为由将李木子单独留在水下,若李木子身体受到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何非与李木子两人最初相遇时,李木子因教练的失误差点在水中溺亡,何非及时发现并救了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若是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他人遭受损失,则意味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声明:本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转载自“上海宝山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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