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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梵意律师团队:从“浙江全职太太离婚案”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07-20 页面访问量:918
前言
      近日,一条关于离婚时索求家务劳动补偿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简直是在网上炸开了锅,引起了大量网友,特别是已婚网友的热烈讨论。
案情回顾
      浙江省台州市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杨先生由于工作问题,一直在杭州市独自打拼生活,齐女士便自己留在了台州市抚养两人的孩子。后来,由于双方感情不和,齐女士带着孩子回了娘家。
2020年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离婚诉求。
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而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除了每月2000元抚养费以外,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从双方结婚之日起给自己进行补偿,共计19万元。
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国民法典已经确立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该制度体现出我国《民法典》的平等、公正原则的精神,同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但关于具体的家务劳动价值,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因此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各方面进行考量:
(1)家务劳动的时间。可以参考双方婚姻存续的时间,存续的时间越长,家务劳动的时间就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2)对负担较多家务劳动义务一方带来的负面影响。负担较多家庭劳动义务的一方,往往是牺牲了自己的个人时间和精力去劳动,因此会带来对自己个人发展的负面影响。负面影响越大,经济补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3)对负担较少家务劳动一方带来的正面影响。由于已经有别人为自己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义务,这会给自己带来一种正面的影响,如自己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进行个人的发展。正面影响越大,经济补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最后也是认为齐女士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判令杨先生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在杨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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