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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意说法|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07-08 页面访问量:1715

近日,曾轰动一时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再次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因本案受害人朱小贞的丈夫发微博称再婚生女一事,又加上朱小贞的哥哥发博指责林生斌在取得赔偿款后未进行分配,使其再次地站在了舆论的顶峰,公众也开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产生诸多疑问,所以今天小编先抛开案件事实,仅就本案中涉及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作出以下解读。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民事法律问题中人身侵权赔偿项目的其中一项,于死者死后产生,故不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非遗产性质,系在加害人与被害人近亲属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均未对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分配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里通常参照《民法典▪继承编》进行分配,分配至死者的近亲属。而死亡赔偿金自身的特殊性质,使其分配方式区别于一般的遗产分配。既无需平均分配,也无需顺位分配,应当在分割时考虑分配主体与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需要死者抚养以及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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