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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八):被继承人有关遗产的谈话录音等同于录音遗嘱吗?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1-02 页面访问量:1083
案情回放:

张某与吴某系夫妻,育有三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产。张某和吴某曾在2001年7月立遗嘱一份:夫妻双方,先去世的一方的房产份额由后去世的一方全部继承。

2003年5月,吴某去世,按照生前所立遗嘱,吴某所占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由张某继承。

2007年10月,张某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的主要内容为:张某死后,其房产由三子均分。

2010年3月,张某去世,之后,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遂决定分割张某的房产,张某乙和张某丙主张按照张某生前的自书遗嘱均分房产。张某甲则拿出一段录音材料,该录音的主要内容为:张某死后,其房产全部归张某甲。张某甲主张按录音遗嘱继承房产。张某乙和张某丙则不同意,坚持按张某的自书遗嘱分割遗产。张某甲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录音于2009年录制,形成于自书遗嘱之后,系张某甲和张某交谈时,张某甲用手机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张某甲提出该录音有两个见证人,但在法庭上,二见证人均表示对录音内容不知情。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张某甲提出的见证人均声称对录音内容不知情,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故张某甲所提供的录音并非录音遗嘱,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

法院审理结果:

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三人应依据张某的自书遗嘱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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